今年4月3日,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时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中间间隔的3个月时间,是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
“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健全高频交易监管等措施,有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相对普通投资者的过度优势,维护市场公平。同时,通过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可以减少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行为,提升市场的整体稳定性,交易监管正在进一步细化和加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运行可期。”东莞证券分析师卢立亭认为。
另外,中证协也在近日向券商发布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以更好指导券商规范开展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
据悉,上交所的实施细则对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
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其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交易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上交所实施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
上交所实施细则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高频交易申报速率快、报撤频率高等特点,设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差异化收费。适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资深律师董毅智认为,随着监管新规的实施,量化私募基金行业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新规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要求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这促使机构更加注重合规治理能力,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资金端的精细化管理也成为竞争的关键,包括客户适当性匹配、申赎节奏调控等。例如,上海某量化私募通过渠道错峰发行策略,避免资金集中进出对策略造成扰动,显著提升了客户留存率。
泽大律所律师毛圣霞表示,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量化阀指、流动性调节费,并提出了策略审核要求。在前述对交易行为合规的高强度认定下,高频做市、套利策略成本显著上升,需重新测算盈利能力。高频交易需要进行额外报告、设定异常交易监管标准、进行交易行为管理,同时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高频交易策略的成本显著增加。
指导券商规范开展程序化交易
7月4日,为更好指导券商规范开展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证协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中证协根据有关规定,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主要是供券商参照使用。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示范文本正文共25条,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中证协表示,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
排版:刘珺宇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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